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职业培训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职业教育法》关于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功能,充分发挥我校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势,加强我校服务社会的能力,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河北省教育厅转发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职业校校和技工校校融合发展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职成(2021)20号)、《河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若干措施》(冀教职成【2023】2号)、《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教财【2021】17号),结合学校实际,为充分利用我校教育资源开展各类社会化培训服务,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化培训(以下简称培训)主要包括:政府委托培训、企业委托培训、第三方委托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各类社会性考前培训等学校对外的所有培训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培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培养专门人才。
第四条 开展培训实行校内一盘棋。学校内部统一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安排社会培训任务。校内具有培训管理能力的系、所、中心等实体单位,经批准可以单独或与外单位合作开展培训。
第五条 学校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学校承接的培训工作,各系部提供相关的教育资源,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开展,各系部还要正确处理好日常教学和培训的关系,两者要兼顾完成,不可相互影响。
第六条 培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开展培训必须按规定履行培训备案手续,不得违规收费、不得私自办班,不得坐支,不得设立“小金库”。组织培训的部门对本部门的培训项目负责具体实施,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开展培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培训收入标准的确定和分配
第七条 培训收入标准的确定。各部门组织培训项目(除公益性培训项目外)的收入原则上要大于组织培训的成本,各部门在确定培训项目收费标准时,要考虑以下成本因素:人员费用、办公费、材料费、设备购置及租赁费、劳务费、招生宣传费、资料费、水电、维修维护费、设备折旧、无形资产使用费等。各部门根据培训项目的具体情况据实核算培训成本,在此基础上确定培训收费标准。
第八条 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所得收入,在合理扣除当期需支付的实训设备和耗材购置、教材开发、水电等直接成本后,可按不超过6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核增单列管理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自主分配,不受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
第九条 培训项目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纳入预算管理。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培训项目收入的80%归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进行成本支出和绩效支出的分配,学校提取20%的管理费;各系部处室承担的培训项目收入的95%用于本次培训成本支出和本次培训绩效支出,其余5%部门留存。
第十条 有合作分成的项目,按合同(协议)的条款执行,以我校分成后的数额进行分配,应优先保证培训项目成本支出,再部门留存,结余部分可以用于发放绩效、改善部门教学科研和办公条件。
第三章 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培训项目由部门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汇总(备案):其中5万元(不含)以下的培训,由所在系部申请经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备案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实施;5万元 (含)以上的培训由所在系部申请经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备案并报主管校长、校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培训项目合同(协议)的签署按照有关经济合同签订管理办法执行。各系部处室要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各部门开展培训工作,努力做好财务、师资、场地、食宿、安保、医疗等条件保障,不断形成有利于培训的良好政策环境。各部门组织培训前,要按照学校安全稳定等方面的规定,报安全工作处等相关部门同意备案。
第十四条 各部门开展培训项目时,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实际业务内容申报开具发票,不得变通申请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发票,一旦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培训结业证书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承办单位颁发。结业证书分类应连续编号并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结业证书应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严禁承办单位擅自印制发放非学历教育各类证书及证明。
第四章 培训收入的审批和支出
第十六条 培训收入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材料费、招生宣传费、设备购置及租赁费、劳务费、资料费、水电、维修维护费、设备折旧、无形资产使用费等。其中水电、设备折旧、无形资产使用等留学校统筹。
第十七条 培训收入的支出报销审批权限。单笔支出5万元(不含)以下的培训经费报销审批,由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批;经办人同时是系部负责人的,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5万元 (含) 至10万元(不含)的经费,由系部申请,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审批。单笔支出10万元(含)及以上的培训经费,还需主管培训副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 培训收入用于绩效发放,应当坚持按劳取酬,兼顾公平的原则,各部门需制定发放办法(发放标准和范围由组织培训部门自行确定)和发放明细,报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汇总,由人事处、财务处审核后发放。培训收入绩效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绩效发放需要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部门公示无异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定期对各系部处室培训实际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以确保收支合法合规。
第二十条 对未办理培训项目备案的,违反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造成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分配不公的,学校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2日起试行,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