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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社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01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学校的资源优势和社会服务功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邯郸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邯财行〔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对行业企业在职员工、社会人员开展的各种培训服务。

第三条 社会培训工作作为各部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评价体系。

第二章 培训原则及目标

第四条 开展培训工作须遵守以下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所有培训工作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学校声誉。

2.保证教学原则。必须突出正常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中心地位,所有培训工作不得与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发生冲突,不得互争资源。

3.责任主体原则。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培训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总责;应明确和落实内部各项经济责任、管理责任和廉政责任,保证培训工作及其相关的财务运行的合规、安全、稳定,避免出现管理事故或引发纠纷。

第五条 学校总体培训规模为每年职业培训人次不少于全日制在校生总量的 2 倍,各专业系培训人次不少于本系全日制在校生数的 2 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社会培训工作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统筹管理,负责社会培训的数据统计、质量评估及项目实施的协助工作。各系负责本系的社会培训业务开发、经费预算、组织实施、资料存档等工作。

第七条 社会培训的基本方案确定后,承训部门应填写《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会培训备案表》(见附件),提交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审核、主管学校领导审批,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后再进行培训实施工作。

第八条 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规范培训行为,维护培训秩序,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培训行为与保护培训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社会培训行为管理。

第九条 承担社会培训项目的相关人员应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社会培训经费管理制度,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由于过错导致培训纠纷,给学校或委托方造成损失的,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全通报,由考核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



















附件: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会培训备案表

承办部门(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办班地点


用餐地点


住宿地点


学时数


预计人数


预计收入


学员用餐

自理统一安排

学员住宿

自理统一安排

(元)

内容

金额















合计


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培训费实施细则


依据《邯郸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邯财行〔2020〕8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社会培训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 培训管理方式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不包括教职工参加的外单位和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二条 培训费实行学校内部统一管理、归口负责、分部门组织的方式,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

具体归口如下:学校组织的教师教学培训由教务处负责、科研培训由科技研发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工作培训由学工部负责、党员人事组织培训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归属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负责的培训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负责、财务培训由财务处负责等,其他没有纳入归口管理的特殊培训,由该部门和负责人所属系部负责,按程序审批。

第二章 预算编报、调整和公示

第三条 预算编报和公示

各部门要单独编制培训费预算,每年11月各部门把第二年培训计划表(见附件培训计划表审批表)报到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报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汇总,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按权限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后,把预算指标下到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其他预算项目中不允许出现本规定的培训费支出。

各部门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部门上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撰写报告,并在部门网站上或者学校公示栏内公开。同时报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汇总,撰写学校总报告,在学校网站上或者学校公示栏内公开。

第四条 预算调整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培训项目的以及上级部门临时决定由我校承办的临时培训,由承办部门制定详细会议方案,按规定和权限上报审批。

第三章 培训审批

第五条 组织培训审批程序如下:

1.各部门根据批复的培训计划,在组织培训前填写培训审批表(见附表培训审批表);

2.按归口管理要求,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3.经组织培训的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施行。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组织培训的具体要求见《邯郸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邯财行〔2020〕8号)。

第四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开支范围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用等。

(二)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 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 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回单位报销。

第七条 开支标准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310

140

70

30

550

二类培训

240

120

60

30

4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乡(科)级及以下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原则上不允许突破以上各项费用的标准,有特殊原因确需突破的,不能突破综合定额标准(在各项费用之间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有不同层次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也可以按参训人员类别分别结算培训费用。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第八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学校教师参加培训授课工作,讲课费由学校支出的情况:

1.学校培训

(1)培训发生在工作日范围内:

初级职称专业人员30元/节(45分钟);

中级职称专业人员40元/节(45分钟);

副高职称专业人员50元/节(45分钟);

正高职称专业人员60元/节(45分钟);

(2)培训发生在非工作日范围内:

初级职称专业人员40元/节(45分钟);

中级职称专业人员50元/节(45分钟);

副高职称专业人员60元/节(45分钟);

正高职称专业人员70元/节(45分钟);

2.社会培训

(1)培训发生在工作日范围内:

初级职称专业人员40元/节(45分钟);

中级职称专业人员50元/节(45分钟);

副高职称专业人员60元/节(45分钟);

正高职称专业人员70元/节(45分钟);

(2)培训发生在非工作日范围内:

初级职称专业人员50元/节(45分钟);

中级职称专业人员60元/节(45分钟);

副高职称专业人员70元/节(45分钟);

正高职称专业人员80元/节(45分钟);

3.外聘教师参加以上培训,均按80元/节(45分钟)标准。

(二)教师参加培训授课工作,讲课费由社会支出的情况:

1.学校教师(按照实际授课需要,不参照职称进行):

(1)培训发生在工作日范围内:80元/节(45分钟);

(2)培训发生在非工作日范围内:100元/节(45分钟);

2.外聘教师参加培训授课工作,讲课费均为:100元/节(45分钟)。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讲课的,不重复计算课时费。

(四)培训工作人员补助标准:

1.工作日内培训项目不享受工作补助;

2.非工作日内培训项目:

(1)讲课费由学校支出的补助费情况:标准为30元/节(45分钟);

(2)讲课费由社会支出的补助费情况:标准为50元/节(45分钟)。

(五)工作日范围内但在工作时间以外的培训所需讲课费和工作人员补助,参照第十条规定中的非工作日内培训标准执行。

(六)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要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实际发生费用如遇与以上条款不一致等特殊情况,或行业标准变化产生浮动时,坚持一事一议原则,以最终请示结果为准。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九条 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培训费报销,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资料、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网络培训需提供参加网络培训人员的名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单等凭证。

师资费用的报销,应当提供讲课费发放表,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研究审批后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审批材料。

第十条 在校内组织的培训,凭借培训审批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发放表报销。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组织完成培训后,一个月内需履行报销手续,凡没有按时履行报销手续的部门,将扣减该部门预算指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和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邯郸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  校内各部应于当期培训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执行情况(包括培训项目、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学校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备案存档。

第十  学校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对校内各部的培训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六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纪委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学校、部门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   月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培训审批表

主办部门


召开时间


培训地点


培训人数


培训内容




是否列入学校年度培训计划




培训预算金额

师资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培训场地费:      培训资料费:          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经办人签字: 

年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月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主管院领导意见




年  月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培训计划表审批表


序号

举办

培训名称

目的

对象

内容

时间

地点

参训

人数

金额

经费预算

名称

经费列支渠道

备注


































































部门领导签字:             继续教育培训中心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领导签字: